措施二:官员的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视情况而定。
《唐律·职制律》规定:各位督察的家人和下属,出现贪污受贿、借贷、役使等情况的,受贿者获罪二等;督察官僚如果知道这件事,也处以相同的罪状,如果不知情就降低惩罚。可见,在唐律中,官员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
从律文来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也有很多案例。唐高宗时,苏良嗣曾在李显府中任司马,在当时对李显的帮助和教导十分有用,唐高宗因此对苏良嗣非常重用,后升他为洛州长史一职。随着他的官越来越大,他的妻子不安分起来,开始借苏良嗣之名收受贿赂。结果这事被告发到了朝廷,因此苏良嗣受牵连降任为冀州刺史。唐玄宗时,张嘉贞本是中书令,因弟弟嘉祐收受贿赂,最后虽然受到了皇帝宽恕,但仍被降至幽州刺史。唐文宗时,六部的一个员外郎韩益也因弟收人贿赂被贬为梧州司户。看来,唐代为了防止官吏受贿枉法也是想尽了办法和措施,同时严格防范和打击了官吏家属利用官吏权势搜刮百姓的财产的恶劣行为。